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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會章程
 

中國測量工程學會章程

 

民國79年1月25日第33屆年會決議修訂
民國80年1月18日內政部台(80)內社字第890151號函核備
民國88年5月21日內政部台(88)社字第881986號函核備
民國93年3月10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30010742號函核備
民國99年3月26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90060131號函核備
民國100年5月20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085177號函核備
民國104年4月9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40017633號函核備

 

 
第一章 總則
 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測量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,英文名稱Chinese Society of Surveying Engineering。
第二條 本會以聯絡測量同好,研究測量學術,協力發展中華民國測量事業為宗旨。
第三條

本會設於中華民國首都所在地,各省市得視需要設立分會。

 
 
第二章 會務
 
第四條 本會會務如下:
 
(一) 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有關測量組織與活動。
(二)

舉行測量學術講演,設立分類研究機構。

(三)

徵集圖書及測量資料,調查國內外測量事業以供參考。

(四) 接受公私機關之委託研究規劃及解答測量問題,設置測量服務部,不以營利為目的。
(五)

刊發會誌會報及有關測量之各項圖書刊物。

(六) 研究有關測量各項學術及其教育事項。
(七) 協助會員介紹職業。
(八)

其他有關測量事項。

 
 
第三章 會員
 
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:
 
(一) 個人曾員
(二) 團體會員
(三) 永久會員
(四) 名譽會員
第六條 凡測量工程師有2年以上之測量經驗者,由會員2人之證明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照章繳費後,得為本會會員。
第七條 凡在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之測量系畢業者作為3年測量經驗,測量專科學校畢業者作為2年測量經驗。
第八條 凡與測量界有關之機關學校,或其他學術團體,由會員5人之介紹,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。
第九條 凡對測量事業或學術有特殊貢獻者,由會員10人以上之署名推選,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,但應於3個月前預告,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
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「出會」:
 
(一) 死亡。
(二) 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(三)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:
 
(一) 遵守本會會章、信條及決議案。
(二) 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,或指派之任務。
(三) 繳納會費。
(四) 出席會員大會。
第十四條

本會會員應享下列之權利:

 
(一) 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
(二) 得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事業之利益。
(三) 得在本會業務範圍內,請求可能之協助。
  惟名譽會員不具備前項第一款之權利。
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,並行使其職權,但一人僅能受一會員之委託。
 
 
第四章 組織
 
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15人,監事3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後補理事3人,後補監事1人。理事、監事之選舉,以會員大會選舉為原則。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,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當選理監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。次屆理事、監事候選名單,得由會員大會授權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,但選舉時不以提名者為限。
第十八條 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5人,組織常務理事會,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1人。
第十九條 本會置理事長1人,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,連選得連任1次。。
第廿十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監事有缺額時,由候補理監事分別遞補,以補足其所補人員之任期為限。
第廿一條 本會得聘請歷屆理事長為名譽理事,惟名譽理事不具備理事會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
第廿二條 本會設秘書長、會計、幹事,由理事長於會員大會後2星期內,就會員中提經理事會通過選任之,連選得連任。
第廿三條 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設各項委員會,分掌會務,其召集委員及委員之人選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選任之,任期3年,連選連任。
第廿四條 本會設執行部,由理事長、常務理事、秘書長、會計、幹事組織之,執行會務,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得出席執行部會議,常務監事列席執行部會議。
第廿五條

本會各部門經執行部之決議,得任用職員及助理員,其有給者,並須經理事會之決議。

第廿六條 本會新舊任職員之交接,應於會員大會閉幕後1個月內辦理完畢。
第廿七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第廿八條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。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
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 
(一)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(二) 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(三)

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(四)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(五)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第卅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 
(一)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(二)

審定會員之資格,議決會員之入會及退會。

(三)

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(四)

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
(五) 聘免工作人員。
(六)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。
(七)

保管本會基金財產。

(八) 其他有關會務事項。
第卅一條
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 
(一)

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(二) 審查年度決算。
(三)

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
(四)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(五)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卅二條 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連續2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另行遞補。
第卅三條 執行部受理事長之領導,指導實際處理事務,並溝通各部份之業務關係。
第卅四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1次,如遇特殊事故,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延期或臨時召集之。
第卅五條 理事會每3個月舉行1次,研討會務及相關事宜。理事長得視情況需要,酌予延期或召開臨時會議,以過半數為法定人數,執行部負責職員列席。有關監察事務由常務監事召集監事會處理之,監事會每3個月舉行1次,必要時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。
 
 
第五章 經費
 
第卅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,以會員繳納之會費為主,但經本會理監事之決議,得接受特別捐款,其用途由理監事決定之。
第卅七條 本會各種會員之會費規定如左:
 
會員 入會費 常年會費
個人會員 三百元 五百元
團體會員 一萬元 五千元、三萬元、五萬元
名譽會員

(前項會費均暫以新台幣計算)
第卅八條 會員常年會費應於該年12月底以前繳齊之。
第卅九條 個人會員1次繳足10年之常年會費,即為永久會員,以後免繳常年費,此項永久會費應儲存為基金,非經理監事會之議決,不得動支。
第四十條 凡會員逾期3個月不繳常年會費,經3次催繳且證明所寄住址無誤者(會員住址如有變更應隨時主動通知本會更正),於計算覆函時間應可收到覆函仍不覆回者,由本會執行部先通過,暫予停權,並報請理監事會處理。會員連續2年未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或未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者,由本會執行部先通過,暫予停權,並報請理監事會處理。
 
 
第六章 附則
 
第四一條 本會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經理監事之決議提出修正意見,或經會員10人以上之簽署提出修正意見,交理監事會審查過後,提交會員大會,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決議之。
第四二條 本會組織解散後,其所有賸餘財產悉數捐贈中央政府,不得以任形式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。
第四三條 本會各項辦事規則另訂之。
第四四條 本章程通過後經內政部核准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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