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六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第十七條 |
本會置理事15人,監事3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後補理事3人,後補監事1人。理事、監事之選舉,以會員大會選舉為原則。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,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當選理監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。次屆理事、監事候選名單,得由會員大會授權當屆理事會辦理提名,但選舉時不以提名者為限。 |
第十八條 |
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5人,組織常務理事會,監事會得互選常務監事1人。 |
第十九條 |
本會置理事長1人,由理事於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,連選得連任1次。。 |
第廿十條 |
本會理監事任期3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監事有缺額時,由候補理監事分別遞補,以補足其所補人員之任期為限。 |
第廿一條 |
本會得聘請歷屆理事長為名譽理事,惟名譽理事不具備理事會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。 |
第廿二條 |
本會設秘書長、會計、幹事,由理事長於會員大會後2星期內,就會員中提經理事會通過選任之,連選得連任。 |
第廿三條 |
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設各項委員會,分掌會務,其召集委員及委員之人選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選任之,任期3年,連選連任。 |
第廿四條 |
本會設執行部,由理事長、常務理事、秘書長、會計、幹事組織之,執行會務,各委員會召集委員得出席執行部會議,常務監事列席執行部會議。 |
第廿五條 |
本會各部門經執行部之決議,得任用職員及助理員,其有給者,並須經理事會之決議。 |
第廿六條 |
本會新舊任職員之交接,應於會員大會閉幕後1個月內辦理完畢。 |
第廿七條 |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 |
第廿八條 |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。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。 |
第廿九條 |
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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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|
(二) |
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|
(三) |
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|
(四) |
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 |
(五) |
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| |
第卅十條 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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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 |
(二) |
審定會員之資格,議決會員之入會及退會。 |
(三) |
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 |
(四) |
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 |
(五) |
聘免工作人員。 |
(六) |
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。 |
(七) |
保管本會基金財產。 |
(八) |
其他有關會務事項。 | |
第卅一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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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|
(二) |
審查年度決算。 |
(三) |
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 |
(四) |
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 |
(五) |
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 | |
第卅二條 |
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連續2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另行遞補。 |
第卅三條 |
執行部受理事長之領導,指導實際處理事務,並溝通各部份之業務關係。 |
第卅四條 |
會員大會每年舉行1次,如遇特殊事故,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延期或臨時召集之。 |
第卅五條 |
理事會每3個月舉行1次,研討會務及相關事宜。理事長得視情況需要,酌予延期或召開臨時會議,以過半數為法定人數,執行部負責職員列席。有關監察事務由常務監事召集監事會處理之,監事會每3個月舉行1次,必要時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。 |